关于转发省建管局《关于印发<山东省建筑业技师培训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的通知


发布时间:

2011-10-20

各区县建管处(局),各建筑业企业,各培训机构:现将省建管局《关于印发<山东省建筑业技师培训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(鲁建管人字[2011]35号)转发给你们,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一、各区县建管处(局)要加强《山东省建筑业技师培训实施办法》的宣贯工作,同时,按照省建管局制定的“十二五”技师培养总目标,认真做好技师送培工作,确保完成培训任务。技师培训办理程序如下:各建筑业企业按照隶属

  各区县建管处(局),各建筑业企业,各培训机构:

  现将省建管局《关于印发<山东省建筑业技师培训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(鲁建管人字[2011]35号)转发给你们,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
  一、各区县建管处(局)要加强《山东省建筑业技师培训实施办法》的宣贯工作,同时,按照省建管局制定的“十二五”技师培养总目标,认真做好技师送培工作,确保完成培训任务。技师培训办理程序如下:各建筑业企业按照隶属关系到市、区县主管部门报名(投标企业向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申报),经核准开具报名联系单报培训机构。

  二、各建筑业企业要根据《山东省建筑业企业技师持证上岗标准》和本办法的要求,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技能工人参加技师培训,不断提升企业一线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。

  三、各培训机构要按照本办法要求,严格落实各项培训制度,具备师资、食宿等办学要求。达到技师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,可向市建管处提出培训申请,经市建管处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审通过后,可开展相关工种的技师培训工作。

  四、各级建管部门要严格执行《山东省建筑业企业技师持证上岗标准》之规定,将企业技师持证上岗数量标准与企业资质管理挂钩。今后,在资质年度考核时,凡企业技师数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,企业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资质增项、升级等事项,对严重不达标的将给予整改、暂扣等处罚。